[摘要]征地補償的實質是政治行為,所以應將市場價值手段嵌入政治價值之中,即在效率與平等的動態均衡中達成社會公正。征地補償的政治價值之實現,需要以政治行為制度化,即權力(利)結構化為前提保障。離開國家權力之間,以及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社會權力之間的良性互動,難以形成權力(利)的支持、制約與監督系統,也難以避免行政征收權濫用市場價值手段而導致征地補償的非公正性。
[關鍵詞]征地補償 政治行為 政治價值 政治制度化
〔中圖分類號〕C913 ; F301.0 ; DO〔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7326 (2010) 03-0080-05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社會排斥的公共政策機制問題研究”(07JA840025)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 李保平,廣東金融學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廣東廣州,5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