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化律師事務所是指兼有合伙與公司雙重特征的,在性質上有別于傳統的無限責任合伙,是特殊的有限責任合伙,屬于現行律師法所稱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并在運行機制上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的律師事務所。公司化律師事務所集合了合伙制與公司制的優點,為國外律師界所廣泛認可,成為目前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律師行業中較為普遍采用的律師事務所的運行模式。隨著中國加入wTo后法律服務市場的逐步開放,我國律師業開始融入激烈的國際競爭之中。面臨嚴峻的挑戰,我國應當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構建公司化律師事務所,通過律師隊伍的整合,提升我國律師行業的競爭實力。
[關鍵詞]律師制度特殊的普通合伙公司化管理綜合競爭力
「中圖分類號〕D926.5: F121.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7326 (2009) 04-0058-08
作者簡介 李自根,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1);丘云卿,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廣東廣州,510631)